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层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解决基层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预算约束力不强、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政干部队伍力量不足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镇(街道)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52号)及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街道)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城乡社区治理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财政预算管理。镇(街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意识,按照量入为出、量财办事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大幅压减一般性、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低效无效支出和标准过高的支出。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预算约束,严肃预算执行,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加强预算收支分析,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 制度,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不得随意减免、挪用或截留各种非税收入。要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和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对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约束机制,将协税护税、债务化解、财务管理、增收节支等项目指标予以量化,纳入区对镇(街道)的绩效评估考核。
二、规范征拆资金管理。按照专项资金“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持征地协调服务中心在征拆资金管理、分配、核算等环节的主体责任不变,由区征地协调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天元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对征拆资金来源、计提标准(包括工作经费、奖励金)、资金管理使用、资金监督审计等内容进行规范,同时按照“资金集中,源头统管”的原则,由区征地协调服务中心行使所有征地拆迁资金的归集、分配、监督管理权,实行源头统管。区内所有征拆项目的资金均由区征地协调服务中心统一归集,项目业主单位和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直接将征拆资金拨付到镇(街道);同时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账户管理。区征地协调服务中心征拆资金专户暂予以保留,并保持现有模式不变,但需按照精简设置原则,实行一家银行一个专户进行核算管理;将征地协调服务中心的所有征拆资金专户全部纳入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参照特设专户模式统一管理。逐步撤销镇(街道)现有征拆资金专户,由区征地协调服务中心根据镇(街道)工作实际,指导镇(街道)新设1个“补偿款发放专户”,实行专户专管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规范征拆工作经费管理,区财政设立国库其他资金结算户,用于归集征地协调服务中心拨付到镇(街道)除补偿款以外的征拆性资金(主要指征拆工作经费和其他不可预见性费用等),实行工作经费等征拆经费通过财政专户“一个漏斗”向下的管控方式。同时按照“存量不变,规范增量”的原则,对现有存量征拆项目,征拆资金均采取原有模式,通过财政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仍拨付到镇(街道)原有征拆专户;对增量征拆项目,拨付到个人或集体的补偿款由征地协调服务中心复核镇(街道)提交的资料,完成审批程序后,将资金拨付到镇(街道)新设的“补偿款发放专户”,由镇(街道)按照补偿款发放管理有关要求,在区征地协调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拨付到个人或集体;新增项目征拆工作经费等改由征地协调服务中心提出分配意见,将资金汇缴财政国库其他资金结算户,形成资金指标,参照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将“实有资金”转换成“预算指标”后,由区财政下达至镇(街道),由镇(街道)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出。在此基础上,区征地协调服务中心通过加快原有征拆项目资金结算进度,力争使镇(街道)征拆专户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撤销,今后,各镇(街道)只保留一个“补偿款发放专户”,单位行政运行收支各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三、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促进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透明。镇(街道)各项收支由镇(街道)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镇(街道)设置银行账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大力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公务卡制度管理规定。凡纳入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四、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镇(街道)固定资产要纳入镇(街道)账务核算,严禁存在账外资产和公物私用。依法对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国有资产,应当执行资产配置的标准和要求,实行政府采购;未列入预算的,不得购置。建立健全镇(街道)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点、清查、处置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账实相符。统一调配政府性资产、资源的使用,确保政府性资金、资产、资源安全。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各类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作。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已经投资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前应按规定对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健全内控管理机制。镇(街道)要按照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要求,建立适合各镇(街道)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并定期轮岗。严格财务审批权限。加强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严格预算控制,将预算管理贯穿于经济业务全过程。加强会计控制,支出单据需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再由领导签字报销。严格会计与出纳分离制度,建立定期对账制度,会计管账,不得具体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管钱,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管钱管物必须分离,会计和出纳均不得兼任财产物资保管员。建立票据印章管理制度,印鉴、支票要分开管理,对支付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员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严禁一人单独办理拨款业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多个网银盾。
六、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各镇要深化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村级资金实行村财镇管。要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村级组织保障资金优先用于村干部报酬、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服务党员群众等重点支出。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拓展村级组织增收渠道,全面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社区)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强化对村(社区)、合作社财务工作的督导监管。
七、提升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夯实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完善凭证登记、账务处理、报表编制、档案整理程序,确保会计账簿设置、会计科目使用以及账务处理符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有效,账务处理合理、规范,报表真实、完整,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管理库存现金,现金和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严禁超额提取现金。加强借款管理。严格履行借款审批程序,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期限。严禁向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严禁借款到期后不归还、不催收、长期挂账的问题。对超过借款期限的借款,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回收。加强往来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往来款项规模。对各种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将单位正常收入和支出列入往来账核算。对长期挂账及大额往来款项要及时和相关单位对账,实行专人动态管理。经核实确属无法收回的坏账,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制,按规定报批后予以处理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落实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八、加强镇(街道)财政机构队伍建设。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财政建设工作,为镇(街道)财政机构充分履职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按照编制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对外统一设置财政所,选优配强财政机构负责人,依照岗位不相容原则,配齐与履行财政职能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要稳定财政干部队伍,推进定期轮岗。镇(街道)财政所所长的任免、人员调整要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报区财政局登记备案。各镇(街道)要加强财政干部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能力。镇(街道)财政机构要按照湖南省星级财政所建设标准,加快推进财政所规范化建设,有效提高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