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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职权名称             类别实施依据备注
1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财政支出资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3其他行政权利(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4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5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财政票据监督检查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