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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移交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市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精神和我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为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移交工作所涉时间仅针对第四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后续改革单位移交时间视具体情况决定。

一、前期工作

为了保证会计交接顺利进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库管理局会计(以下简称会计)和单位财务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应完成移交前的会计业务及其他准备工作。

(一)、会计业务结账时间。2014年531日。在结账前联络员应及时处理手中尚未报账的业务,会计应完成会计的账务处理。

(二)、日常业务处理。为确保会计移交工作的有效进行,国库管理局将对移交单位在5月26日暂停报账,只处理账务、对账、编制月报、整理会计资料。

(三)、财产清查和账务清理。联络员要对本单位的各类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会计对该单位的账务进行清理,清查清理完毕后联络员与会计进行对账,如坏账、呆账、损毁财产等要进行处理的可按规定程序处理。

(四)、整理移交资料。会计负责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并编写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须写出书面材料。

(五)、改革单位结存余额处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改革前的结余的银行存款,按原有报账方式,资金只出不进,直至结余的银行存款用完为止。

(六)、接交人员。单位须安排会计人员办理接交工作,接交人员在6月10日前应与国库管理局移交人员协调好交接前期工作。

二、会计交接

单位在移交前期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会计移交工作。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交接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

(四)、会计凭证(2014年1-5月份)。

(五)、其他会计资料

(六)、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保证数据正确,资料完整。

(七)、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人各持一份,国库管理局与单位各存档一份。

(十)、国库管理局与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十一)、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交接单位在清册上盖章。

(十二)、6月15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附件:

1.会计移交清册;

2.资产负债表;(附银行对账单)

3.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