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内外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持续推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就业大局平稳,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政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援企稳岗稳定就业
1.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充分发挥国家、省、市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推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发展,逐年增加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模,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持续降低税费负担,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株洲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二十五条措施”,积极探索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改善对实体经济的金融供给,对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优先给予金融扶持。加快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株洲市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三年行动计划》,设立专项资金,对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增长较快的企业给予适当奖补。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对中小企业购置的先进设备进行财政补贴。每年争取 家以上企业列入省级小巨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政府金融办、区税务局等)
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对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
二、创业增岗带动就业
4.营造全民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商事登记“一件事”“证照联办”机制,简化企业开办程序,压缩开办时间,降低创业制度性成本;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增加至48项。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兼职、离岗创业政策,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并依法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遵照市级补贴办法执行。在全区范围内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进行奖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5.推进创业载体建设。2020年前,累计打造4个以上省级创业孵化基地、8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加快建设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产业特点,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专业化创业孵化平台;加强创业载体之间对接合作,建立孵化基地联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政府主办或扶持的创业载体,应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自主创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将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
7.鼓励重点群体创业。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创业创新,对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的,允许其将居住的宿舍、公寓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初次创办企业的在校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遵照市级补贴办法执行)。积极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遵照市级补贴办法执行),主要用于创业经营场所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补贴等。(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三、培训转岗促进就业
8.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就业培训方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以上两项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
9.强化重点群体技能培训。实施《天元区劳动力一次性升学奖励实施办法》,对当年考上大学的区内农村劳动力和失地劳动力进行一次性升学奖励,用于鼓励区内劳动力升学深造,提高文化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10.深入实施产业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围绕我区相关工业新兴产业链,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同一对象只补贴一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优势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将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相关工种申报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开设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职业院校在校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服务千亿产业集群发展的航空、轨道交通、汽车、服饰、陶瓷等公共实训基地,提高职业技能实训能力,培养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实用人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粮食局等)
11.扩大职业培训覆盖范围。实施“全民创业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给予培训补贴;重点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鼓励高校和技工院校将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纳入学分制管理和必修课内容,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项目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探索“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实现职业培训全方位、全时段、全覆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
四、兜底托岗保障就业
12.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梳理开发一批城镇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13.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
14.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依法依程序给予相应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等)
五、服务畅岗护航就业
15.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街道)、社区明确专门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实施基层平台5年提升计划,到2023年全面完成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推进领雁工程,协助开展株洲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平台创建工作。依托全省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协助打造“株洲就业地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全面实施“311”公共就业服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就业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等服务对象,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应及时登记在相应的信息平台,每年至少为上述人员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职业指导、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等)
16.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快速发展。推行政府与企业联动、政府购买就业成果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重点培育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快速健康成长。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7.加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以解决园区企业用工难问题为重点,逐步建立园区企业用工长效机制,对服务企业用工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通过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为当地重点用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
18.加强人才政策支持。落实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和市“人才30条”,深入推进市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牵引作用,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办法》,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等)
19.加强就业资金保障。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地稳就业工作需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
20.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结合此次机构改革,及时调整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出台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积极宣传政策,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1.强化监测预警与分析研判。要完善全方位就业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重点加强宏观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与用工、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方面的情况监测,及时分析了解企业用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准确把握就业形势。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企业园区,全面摸排就业情况,查找困难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要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统计数据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和粮食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等)
22.健全考评激励机制。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就业创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受表扬的单位予以政策和资金倾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