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天政发〔2018〕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统计工作规范》已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株洲市天元区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株洲市统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统计调查工作。
第二章 区人民政府工作规范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不断加强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我区经济总量增加、统计调查工作内容扩展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保障统计调查工作人员数量和队伍稳定。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足额保障统计调查机构工作经费和大型普查、专项调查、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等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区统计局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研判,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组织好全区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以及各类抽样调查;制订全区统计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在全区的贯彻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组织好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六条 区直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统计调查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经费;指导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四上”企业申报,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所需资料;按要求完成相关调查、普查任务;负责本行业的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统计调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统计队伍建设。
第三章 镇(街道)工作规范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设置统计站,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站长和专职统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站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兼职统计员,人员异动情况要及时向区统计局报备。
第八条 各镇(街道)应保障统计站足额的人员经费和统计、调查、普查等业务经费,并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同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而逐年增加。
第九条 各镇(街道)统计站要严格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全面完成报表任务,督促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上报数据;定期更新维护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组织符合条件的“四上”企业申报,及时登记各类纸质台帐,建立并报送电子台帐,做好统计资料和统计报表的装订及归档工作;对村(社区)报表进行审核把关;指导辖区村(社区)完成各项普查和调查任务;协助市、区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和督查、核查工作;组织辖区统计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 村(社区)工作规范
第十条 各村(社区)应在群众服务中心设立统计窗口,由村(社区)主任负总责,并明确统计专干。统计专干人员异动情况要及时向区、镇(街道)统计部门报备。统计专干每年定期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各村(社区)对统计专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统计窗口要严格履行职责:定期开展统计单位清查摸底,不断健全完善辖区统计单位名录库;依法收集统计资料,做好农业等基础报表工作;协助督促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上报数据,建立统计工作台账,确保统计数据数出有据;按照区、镇(街道)部署,开展人口、经济、农业三大普查任务;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安排,开展居民收入调查、劳动力调查等各项抽样调查工作;在辖区开展有关统计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企事业单位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并向区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与物质条件,并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统计调查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及时完成国家、省、市统计、普查、调查任务;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预警;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统计制度要求,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进行内部监督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确保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统计调查工作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