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株政办发〔2015〕8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直接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控制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行政许可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6.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7.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8.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9.组织、协调、参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1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4.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5.牵头组织推广全区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天元分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对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违反许可事项的行为依法制止;
3.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天元消防大队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事故统计分析,统计火灾损失;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天元交警大队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3.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4.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5.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
7.负责和协助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1.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区建设局
1.负责市住建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辖区作为业主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协助、配合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协助、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3) 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 负责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5) 督促做好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2. 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农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协助、配合上级海事部门管理辖区湘江水域渡口码头、客运渡船运输安全;
(2)负责乡村公路、客运码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配合上级海事部门做好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船员的培训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客运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4)协助做好所辖乡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提出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整治改造的建议与意见;
(5)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配合、协调水上交通、渡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水上交通、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区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的职责规定,负责对重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和考评。
4. 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1. 负责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及其附属设施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参与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和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 负责城市管理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市政工程维护处、环境卫生管理处等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国土天元分局
1.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 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新建矿山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5. 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6. 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区水利局
1. 负责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
2.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 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 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
5. 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 负责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8.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区农村工作局
1. 负责所辖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行业安全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 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5.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区教育局
1.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区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 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3. 负责所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 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 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 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3. 负责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区发展和改革局
1.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 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92号)提出的“产业进园区、交易进市场”的要求实施立项审批;
3. 负责依法将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负责油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 组织协调油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区产业局(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1.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 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 负责协调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负责协助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4. 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扩、改建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将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作为扩、改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
5.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6.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区创业服务中心
1. 制定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指导;
3. 负责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 负责留学生创业园、天台金谷等所管园区生产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及《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的要求,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每年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3. 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4. 负责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区商务和粮食局
1. 负责商贸(含餐饮业、住宿业)、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 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初审呈报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 负责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 负责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1.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旅游安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印刷业安全、公共体育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及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 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5. 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区监察委
1. 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 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 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区财政局
1. 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 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情况;
3. 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 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6.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质监高新分局
1. 负责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 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打击劣质烟花爆竹生产行为;
3. 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区总工会
1. 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 指导企业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3. 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环保天元分局
1. 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2. 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及相关环境污染信息的公布;
4.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工商天元分局
1. 对已列入《株洲市工商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并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批事项,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2. 涉及安全生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
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4. 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区统计局
1. 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 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3.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规划天元分局
1.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2. 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与国土部门会商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域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项规划;
3. 在审核报建时加强与供电、供水、供气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把好前置审批关;
4. 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和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5. 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6. 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与区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责任部门。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区安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机关单位;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机关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