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2 15:28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4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市场开放公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竞争,政策引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

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做好整体规划,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发改、法制、商务和粮食及工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施行。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填写《株洲市天元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发文的,由起草单位首先进行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填写《株洲市天元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再提交区政府法制办,未经自我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由各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株洲市天元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自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株洲市天元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各政策制定机关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并负责《株洲市天元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审核。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具体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发改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商务和粮食局、工商天元分局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由区政府法制办、区商务和粮食局、工商天元分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指导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推进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不定期开展抽查。

(二)明确工作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开展。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种存量政策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加强培训宣传。发改、法制、商务和粮食、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保障机制

()健全市场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区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依法向有关上级机关汇报,并配合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待国家、省级有关文件出台后,另行制定。

 

附件:1.天元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株洲市天元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附件1

 

天元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人:李向锋     区发改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副召集人:任莉云     区发改局副局长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彭亭颖     区商务和粮食局副局长

          何伏佳     工商局天元分局副局长

    员:何成钢     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谈培蕾     区财政局副局长

          彭树军     国土天元分局支部书记

                 环保天元分局副局长

          夏铁章     区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刘湘辉     区卫生和计生局副局长

          张汉林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副局长任莉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附件2

株洲市天元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

文件/合同名称


文件/合同编号


拟稿科室


拟稿人


拟稿日期


文件密级


发放范围


文件主要内容


拟稿部门意见

 

拟稿人:         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

   

                                      

审查部门意见

 

拟稿人:        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

     

                                       

审查结果

                              

  

                         (公      章)

                                                                                        


注:

1.是否存在《株洲市天元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中第5例外规定的情况,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

2.审查标准见背面。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②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③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④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⑤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①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②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③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④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⑤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①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②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③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④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①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②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④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①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②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③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