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公益性简易公墓建设和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天元区公益性简易公墓建设和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天元区公益性简易公墓建设和管理暂行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天元区公益性简易公墓建设和管理暂行方案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十三五”规划殡葬服务实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及说明》、《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6〕39号)、《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以建设公益性公墓为突破口,采取疏堵相结合的办法,推进殡葬制度改革;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在全区树立厚养薄葬、文明殡葬、文明祭奠的新风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选址原则
(一)科学规划原则。在马家河办事处、群丰镇、三门镇、雷打石镇范围内各选一址,主要用于解决征地拆迁迁坟及集中安葬问题。
(二)整体规划原则。把公益性简易公墓建设用地,列入全区全市用地规划。
(三)保护生态原则。饮水水源、河边、高速公路边或城乡主干道两边等地段不得作为选址。
(四)为民服务原则。尊重群众意见,保障当地群众丧葬需求。
三、公墓建设标准
建设面积不得超过100亩,严控墓穴占地面积,安葬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公墓建设过程中墓碑设计应当小型、美观、节地。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5%,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建设过程要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计划。
四、公墓管理
(一)土地性质。公墓所占用的土地依法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安葬对象。除用于解决征地拆迁迁坟可任意选择外,其原则上按照属地接纳安葬对象。
(三)收费规定。公益性公墓收费只能收取建墓材料及建后服务成本(五保户、低保户及困难优抚对象免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使用年限。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五)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五、资金筹措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除上级部门拨付外,其余资金由各镇(街道)负责筹措,区政府根据镇(街道)完成公墓建设情况,给予奖励。
六、 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天元区殡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为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农村工作局、区水利局、区建管办、区两型办、区治违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分局及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主要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把握时限。11月上旬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农村工作局、区两型办、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相关镇(街道)对选址地段进行实地勘察;11月中旬召开协调会和工作部署会;11月下旬确认选址;12月前制定和出台《天元区公益性简易公墓建设和管理暂行方案》。2020年以前,各镇(街道)必须完成公墓的建设。
(三)审批程序。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相关镇(街道)负责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民政局备案。天元区城区建立城市公益性公墓,根据《株洲市殡葬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8号),由区民政部门(社会事务)部门提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建设方案。由建设局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或由建设方出台方案),以节地生态葬式葬法为主,合理规划好墓区道路、祭奠场所、排水系统、停车场、公厕等配套设施。区农村工作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有关镇(街道)负责土地审批,镇(街道)牵头负责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五)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国家殡葬改革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力度;注重宣传殡葬改革的时代化潮流。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