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元区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7-12-18 15:30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元区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天元区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5

天元区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名称标准化,规范道路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534号)、《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株民发〔2017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道路分类标准

(一)大道:用于路宽(包括人行道,下同)在40米以上、长度在500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或景观道路;

(二)路:用于宽度在12—40米的城区主次干道;

(三)街:用于商业氛围较浓的城区次干道;

(四)巷:用于宽度在12米以下的城区一般道路。

对于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路,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方位序列进行分段命名,如“XX南路“XX东路等。

第二条  道路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地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

(二)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彰显城市个性,充分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地理和产业特征;

(四)道路名称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使用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五)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商标、品牌名称作为道路的标准名称;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为道路名,禁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禁止使用外来语、外文字母、外国地名、外国人名作为道路名称;

(七)一路一名,避免重名、同音和一路多名。

第三条   道路命名总体原则

主干道:南北向以江河系列为主,如长江路、黄河路等;东西向以名山系列为主,如泰山路、黄山路等。

次干道、支路:南北向以奋发进取名称系列为主,如奋发路、创新路、发展路、卓越路等;东西向以天体天象名称为主,如红日路、朝霞路、明月路、火星路等。

巷:一般以美好祝愿名称为主,如幸福巷、吉祥巷、如意巷、安康巷等。

第四条  道路命名、更名申报流程

民政部门是城市道路命名、更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城市道路命名、更名的,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建设主体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具法定效力。

(一)命名申报。建设单位向区民政提交道路平面规划图,填写《天元区城市道路命名、更名申请表》。

(二)实地勘察。区地名办(或区民政局)收到命名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依法受理后,联合市地名办进行实地勘察。

(三)征求意见及论证评估。区地名办(或区民政局)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沿线单位、居民意见,影响力较大的道路还需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对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已参与论证的规划地名可不再论证)。

(四)上报审批。区地名办(或区民政局)综合相关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地名办审核。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道路标准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名。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道路标志执行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标志样式力求统一。

规格:主干道标牌尺寸1500*450mm,立柱高度2.5m;街牌尺寸1200*360mm,立柱高度2.5m;巷牌尺寸460*160mm,立柱高度2m

颜色:东西向及东西向的斜街为蓝底白字,南北向及南北向斜街为绿底白字。

第七条  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道路建设部门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确保有路必有名、有名必有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

第九条  禁止遮盖、涂污、损毁地名标志。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盗、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区财政将城市道路标志设置、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