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天政办发〔2015〕5号

发布时间:2015-07-15 15:44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元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天元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14

株洲市天元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株洲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株政办发[2015]1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等各项救助资源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两类,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不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因家庭经济困难患重大疾病年度内未住院治疗,未享受医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

3)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因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5、属于人为事故,且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6.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相关组织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区政府主导,区民政部门主管,区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配合协作,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自负损失或费用金额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单次不超过6000元,年累计最高封顶线10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患重大疾病年度内未住院治疗,未享受医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由镇(街道)给予500元以下的救助。特殊情况超过救助封顶线时,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办流程。

(一)申请受理。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申请受理分为一般程序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类。

1、一般程序

1)具有本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的申请受理程序。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不具有本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的申请受理程序。对于不具有本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且未在户籍所在地救助的,可向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证明等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根据主动发现的主体不同,主动发现受理分为两类。

1)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动发现受理。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时,应主动与本级民政部门联系,帮其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根据紧急程序的不同,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类。

1、一般程序

1)具有本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的审核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小于500元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2)不具有本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的审核审批程序。对于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监管。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工作机制。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等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九条  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政府投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拨入本级建立的临时救助资金专户。

(二)全面推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应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

(四)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支付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一条  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应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民政部门将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