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元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7 14:16浏览次数: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各责任单位:
  天元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2日常务会议同意《天元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天元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其顺利推进,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天元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为年度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前期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立项、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第三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并且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可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范畴:
  (一)对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建设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等建设项目;
  (四)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金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五)省、市在本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申请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所有项目由区发改局汇总、筛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归口区重点办管理。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督办、协调和考核。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分前期项目和在建项目,前期项目由区发改局协调管理,项目开工后,由区发改局移交区重点办负责协调管理。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或建设业主负责制、资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法规要求。项目法人或建设业主承担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职能及法定责任。
  第八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督察考评制。对重点建设项目分类、分级进行督促、检查和相关考评。在单个项目调度的基础上,综合实行分块调度和交办式调度,集中调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查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区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每个重点项目由一位区级领导牵头,责任领导、服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合力推进重点建设项目。
  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政策优惠,开辟“绿色通道”,为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协调和服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及时完成在重点建设项目过程中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支持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各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应组建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精干工作班子,配备相应人员,落实责任,保障计划目标安全、优质、高效、如期实现。
  第十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协调调度制度。项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服务责任单位每月自行组织一次项目进度情况调度。领导小组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综合调度考评,及时掌握和分析重点建设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平台,编制项目档案,及时跟踪项目信息,项目业主和项目服务责任部门都要配置专职信息联络员,负责各类资料收集整理,每月27日前综合上报,年中和年底综合汇报项目建设情况。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省、市、区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应急处理机制。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多种矛盾和疑难问题处置执行依法依纪、预防为主、强化责任、及时高效、监督落实、政府引导原则。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制,区政府与项目责任主体、服务责任部门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责任书》,设立奖励资金;实行半年考评,年末综合总评考核机制,并纳入区政府绩效、政绩考核及效能监察,对考核优胜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凡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依纪依法予以问责,对负有重大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法建设实施的项目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视情节轻重,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由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