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天元区水上客运渡口、船舶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
为维护辖区内水上客运交通正常秩序,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各镇(办)水上安全工作成绩,明确职责,强化管理,预防安全事故、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湘水安办[2011]1号)和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天元区水上客运渡口、船舶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考核的对象是指雷打石镇、三门镇、马家河镇、群丰镇和栗雨街道所辖各客运渡口、船舶及签单发航员。
二、考核内容
围绕辖区水上客运交通合法、安全、有序,重点考核如下项目内容(详见附表)。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总项目百分制,子项目均分别记基本分,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励、扣罚计分。奖、扣分均不得超过基本分。
(二)以镇(办)为单位进行考核,镇(办)根据年初目标考核内容及与区政府签订的责任状先自行评分。
(三)十二月下旬,考核验收组通过听(汇报)、看(渡口)、对(对照两部门巡查记录)、查(查各项资料)、访(征询群众意见)等办法,对照考核项目内容、计分标准及各镇自评情况,逐镇(办)考核验收、评分,并评定档次。
(四)上级主管职能部门和区交管站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年末考核验收计分参考。
(五)镇(办)年度水上安全工作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市、区主要领导表扬的,经审定,可在总分中加1-5分。具体加分标准为:水上安全工作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的加5分;所辖渡口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示范渡口的加3分;水上工作受市、区主要领导表扬的加1分。镇(办)年度水上安全工作不得力,受到区级及以上书面通报批评的减3-5分。
(六)根据年末考核验收结果,评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档次。对获得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基本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全年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参加本年考核,由相关管理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考核验收组。成立由区交管站、市海事局、区政府办、镇(办)分管领导组成的水上安全工作考核验收组,全面负责各镇(办)水上客运渡口、船舶安全考核工作。
(二)实行层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即区与镇(办)、镇(办)与村(居委会)、学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等分别签订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水上安全工作职责。
(三)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加大对各客运渡口、船舶的日常检查力度并适时通报,检查记录将作为年底考核验收的计分依据。
(四)加强资金保障。由区交管站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考核、奖励在推进水上安全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镇(办)。
(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签单发航员的监管及日常检查力度,签单发航员考核情况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
附件:考核计分表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