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高新区管委会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
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定位国资监管机构职责,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的边界,调整、精简、优化监管职能,实现以管资本为主监管方式的转变,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子企业是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指根据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约定,区国资中心对企业作出的审批事项,其权力类别包括审批、审核、核准、事前备案、事后备案等。
第二章 出资人审批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包括出资人审批事项类别、权责事项、事项内容、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和申报资料等要素和内容。
第五条 出资人审批事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事项应当以《清单》为依据,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企业不再报出资人审批。
第六条 区国资中心负责对出资人审批事项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清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七条 《清单》应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审批事项的调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清单》予以调整: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设或废止的出资人审批事项;
(二)管委会、区政府根据监管需要依法依规对出资人审批事项予以调整的;
(三)出资人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四)其他应予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对《清单》内容需要调整事项,由区国资中心提出调整意见,调整意见应列明权责事项、事项内容、权力类别、实施依据、调整理由(依据)等要件(如需进行法律审查的,还需附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论证材料),提交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并由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清单》。
第十条 区国资中心拟调整出资人审批事项,应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同时草拟、修改配套规范性文件,并充分征求企业和区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对已列入《清单》的出资人审批事项向区国资中心提出部分取消、下放给本企业的书面请示,请示须载明具体请求、理由和依据,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由区国资中心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针对企业取消或下放的出资人审批事项,区国资中心需要强化后续监督管理,进行授权后评估,若评估未能达到审批预期目标,可重新研究调整到《清单》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出资人作出的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国资中心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区国资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清单》所涉投融资、担保事项制定相应的负面清单,连同《清单》一起作为本办法的附件,构成本办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国资办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株高天国资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
2.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管理投资负面清单
3.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管理融资、担保负面清单
附件1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
类别 | 序号 | 权责 | 事项内容 | 权力类别 | 实施依据 | 申报资料 |
一、战略与规划管理 | 1 | 战略规划管理 |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确定及调整 | 审核后报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32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2 | 经营 | 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 审核后报 | 《公司法》第37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二、改革重组 | 3 |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 | 企业及子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破产、解散、清算等 | 审核后报 | 1.《公司法》第37条、第66条、第172条-第179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三、公司治理 | 4 | 章程 | 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 审批 | 1.《公司法》第37条、第65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5 | 企业董事会建设 | 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 审核后报 | 《公司法》第37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总体方案(机构设置、职位设计) | 事后备案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董事会制度建设(议事规则、运行机制) | ||||||
6 | 企业监事会建设 | 监事会工作报告 | 审核后报 | 1.《公司法》第37条 | 1. 产权代表意见 | |
四、资产交易 | 7 | 资产评估项目 | 经区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 核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 1.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
经国资中心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 备案 | |||||
四、资产交易 | 8 | 产权 | 企业与子企业或子企业间产权转让、内部重组等 | 事后备案 |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3条、第31条-第33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企业及子企业因产权转让不改变其控制权 | 审批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第55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企业及子企业因产权转让不再拥有控制权 | 审核后报 | |||||
四、资产交易 | 9 | 企业 | 政府对企业增资、企业对全资子企业增资等 | 事后备案 |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3条、第38条、第46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企业及子企业因增资不改变其控制权 | 审批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3条、第34条-第38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企业及子企业因增资不再拥有控制权 | 审核后报 | |||||
四、资产交易 | 10 | 资产 | 企业与子企业或子企业间资产转让等 | 事后备案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3条、第48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资产原值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转让 | 审批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第55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资产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转让 | 审核后报 | |||||
四、资产交易 | 11 | 上市公司管理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 | 审核后报 | 1. 《公司法》第161条、第162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 | ||||||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方案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方案 | ||||||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 ||||||
五、投资与融资管理 | 12 | 投资 |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调整 | 审核后报 | 1.《公司法》第37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等) |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见附件2)中的下列事项: | 事前备案 | 1.《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0〕22号)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的下列事项: | 审核后 | |||||
五、投资与融资管理 | 12 | 投资 | 重要项目涉及的重要问题(按“三重一大”原则定) | 报管委会、区政府审议 | 1.《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0〕22号)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 事前备案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投资项目后评价 | 审核后报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13 | 融资 |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计划调整 | 审核后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32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企业及子企业发行债券方案 | 审批 | 1.《公司法》第37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五、投资与融资管理 | 13 | 融资 | 融资特别监管事项 (见附件3) | 审核后报 |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株国资〔2010〕102号)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14 | 对外担保(除担保公司)管理 | 担保特别监管事项 (见附件3) | 审核后报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第45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六、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管 | 15 | 国有资本管理 |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 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0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六、资本运营与财务监管 | 16 | 财务 |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审核后报 | 1. 《公司法》第37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 审核后报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17 | 对外捐赠管理 | 区内捐赠单笔50万元以下 | 事后备案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区内捐赠单笔5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区外捐赠单笔10万元(含)以下 | 审批 | |||||
区内捐赠单笔100万元(含)以上,区外捐赠单笔10万元以上 | 审核后报 | |||||
18 | 资产 |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核销 | 事后备案 | 1.《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资产原值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核销 | 审批 | |||||
资产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核销 | 审核后报 | |||||
七、薪酬管理 | 19 |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总额 | 核准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条、第29条 | 1. 企业负责人工资核定表 |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 | 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
预算执行情况及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 核准 | 1. 预算执行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 ||||
企业及子企业中长期激励方案 | 审批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 | |||
企业年金方案 | 事后备案 |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令第36号)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 | |||
八、法律事务 | 20 |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 事后备案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第27条、第30条 | 1. 企业集体研究意见(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附件2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
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管理投资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的投资项目;
(二)资金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或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第四层级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区属国有股权比例低于50%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及以下子企业充当对外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四)预期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国内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五)用短融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对固定资产、长期股权(含产业投资基金)或债权项目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一)投资额超过授权额度以上的市域内主业投资项目;
(二)市域外主业投资项目;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五)企业自有资金出资单独做劣后级出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六)国有资本以独资方式介入到完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项目;
(七)境外投资项目;
(八)已建成投产运营、继续追加投资的项目;
(九)项目投资方案经审查备案后,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股权结构、合作伙伴、投资对象等事项出现重大变更的投资项目;
(十)区国资中心认为需要列入特别监管的其他投资项目。
附件3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
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管理融资、担保负面清单
类别 | 禁止类事项 | 特别监管类事项 |
融资事项 | 1. 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 1. 资产负债率超过本行业年度平均值的融资; |
担保事项 | 1. 为自然人提供担保; | 为本清单禁止类事项之外的担保 |
注:1.投资:企业投资兴建办公楼从严控制,一律实行审批制,由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管委会、区政府审批。
2.融资:(1)发行债券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办理,除特别监管事项外,根据审批后的融资计划,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报管委会直接发文;(2)类金融业务子公司融资事项不受本清单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资产负债率行业年度平均值取自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最近一期《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3.担保: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子公司事项不受本清单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区国资事务中心解读《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