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株政告〔2016〕5号)等有关规定,为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养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株洲市第一、二、三、四自来水厂、白石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元区段。
(二)风景名胜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包括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栗雨街道办事处及马家河街道办事处、群丰镇城市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存在该类养殖场所的,应当依法关停或者搬迁。
三、凡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四、在上述禁养区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