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殊救助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天政办发〔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天元区特困人员特殊救助工作,根据《天元区特困人员特殊救助实施方案》(株天办〔2015〕4号)的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出台《天元区特困人员托底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天元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天元区特困学生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天元区特困人员就业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特困人员实施特殊救助,是在现有各项救助体系的基础上,我区实施的特殊救助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精准扶贫济困、共同奔赴小康、切实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不搞锦上添花,只做雪中送炭。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务必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证救助政策执行准确,落实到位。
二、特殊救助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申请救助的对象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友爱,邻里和谐,家庭和睦,且无非正常上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特殊救助保障对象: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因酗酒伤害、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自杀、自伤等自身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属于责任事故,且得到责任人或保险机构足额赔偿的。
5.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相关组织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和资产情况,虚报支出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以上原则如有违反,可以取消对象受助资格,已领取救助金的对象政府有权追回。
三、特殊救助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步规范公开、公示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道)、各村(社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特困人员特殊救助的申报、核实、比对、评价,确保对象情况真实、准确。
附件:
1、《天元区特困人员托底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2、《天元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3、《天元区特困学生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4、《天元区特困人员就业帮扶实施细则(试行)》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天元区特困人员托底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天元区特困人员特殊救助实施方案》(株天办〔2015〕4号),做好特困救助托底保障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
天元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株洲市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或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个人自付费用达10万元以上,且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
二、救助条件
1、特殊疾病类: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金、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后,达到救助封顶线,因各种原因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的人员。
2、意外事故类:因各类灾害、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情况(第(二)条规定不列为特殊救助托底保障对象的除外),经现行救助政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人员。
3、特困高中、大学生:因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患重大疾病无力承担完成学业所需费用,并在正规高中、大学接受教育的特困适龄青少年(含孤儿)。
三、救助程序
(一)申报。凡认为符合享受特困人员特殊救助托底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报:1、通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特困救助专线电话28665773申报;2、通过村(社区)、镇(街道)逐级申报;3、卫计、人社、教育、信访、残联等部门针对服务对象中的特困人员,经核实情况后,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申请救助应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疗诊断证明、费用证明、意外事故需提供责任认定及赔付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镇(街道)审核。所有申报特殊救助托底保障的对象先由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对拟上报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的人员在组、村(社区)、镇(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上户核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上户进行复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困难类型、救助类别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拟上报到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的对象,通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组、村(社区)、镇(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镇(街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集体研究。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特困救助托底保障名单及金额。对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对象,通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组、村(社区)、镇(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将救助公示书面资料送达到对象所在村(社区)的每家每户。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镇(街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实施救助。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
特殊救助托底保障标准为3—20万元,综合家庭困难程度、种类、目前的生活状况、自付损失或费用金额、后续治疗费用情况、因病或意外造成家庭困难及收入减少程度等因素,由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户核实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金额。所有被救助家庭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特困高中、大学生:按高中生5000元/年、大学生8000元/年给予困难补贴。
天元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天元区特困人员特殊救助实施方案》(株天办〔2015〕4号),做好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护理能力的散居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失能人员的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对象
具有天元区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护理补贴:
(一)完全丧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
(二)属于低收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下;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护理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属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65周岁以上的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视为无护理能力。
二、申办流程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申请,镇(街道)和村(社区)应主动发现帮助符合条件的辖区居民提出申请。申请护理补贴应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在村(社区)协助下,对护理补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对拟上报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的人员在组、村(社区)、镇(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上户核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上户进行复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困难类型、救助类别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拟上报到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的对象,通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组、村(社区)、镇(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镇(街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集体研究。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申请护理补贴对象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对象,通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组、村(社区)、镇(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镇(街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实施救助。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护理补贴。
三、补贴发放
(一)护理补贴标准按每名需护理对象每月400元执行。
(二)护理补贴领取对象的确定。村(社区)征求被护理人和护理人的意见,确定领取对象,双方签字认可,村(社区)见证签署意见盖章后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被护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委托村(社区)代为领取,款项只能用于被护理人的护理开支,不能挪作他用。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补贴:
1、户籍迁出天元区的;
2、被护理人死亡的;
3、申报材料不实的;
4、因家庭条件改善或身体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对护理补贴发放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停发。
天元区特困学生救助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天元区特困人员特殊救助实施方案》(株天办〔2015〕4号),建立健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助学机制,切实保证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特制定特困学生救助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天元区户籍,且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救助条件
1、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绝症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
2、因父母患重大疾病或因天灾人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或父母有一方因病去世特别困难的学生;
4、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学生家庭。
三、救助程序
(一)申报。1、通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特困救助专线电话(28665773)申报。2、通过村(社区)、镇(街道)逐级申报。3、卫计、人社、教育、信访、残联等部门针对服务对象中的特困人员,经核实情况后,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申请特困学生救助应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村、社区)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证明,意外事故需提供相关责任认定及赔付证明等资料。
(二)镇(街道)审核。所有申报特困学生救助的对象先由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对拟上报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的人员在村(社区)、镇(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上户核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上户进行复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困难类型、救助类别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拟上报到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的对象,通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镇(街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集体研究。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特困学生救助名单及金额。对联席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对象,通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镇(街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实施救助。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给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
审核通过的特别贫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救助金额为每人3000元/学年。
五、发放及年审
(一)发放。初补:第一年按申报时所在的学段标准进行救助。续补:第二年起按实际就读情况学段计算救助金额。
(二)复审。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复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学段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续补或终止救助。
天元区特困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天元区特困人员特殊救助实施方案》(株天办〔2015〕4号),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就业帮扶机制,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就业脱贫,结合我区贫困家庭实际,特制定特困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帮扶对象
经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的帮扶对象、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就业时间的人员。
特困人员就业帮扶方式主要有:
1、购买公益性岗位。在帮扶对象所属镇(街道)辖区内购买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对用人单位给予帮扶就业补贴。
2、推荐就业。帮扶对象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站、区就业局结合区内企业需求和个人求职意愿,通过职业介绍、推荐参加招聘会等积极推荐就业。
二、就业帮扶救助程序
1、村(社区)负责对帮扶对象情况进行摸底,并将摸底情况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下发至镇(街道)、区人社局。
3、镇(街道)组织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4、镇(街道)提交公益性岗位救助情况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区人社局报备。
5、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贫困家庭公益性岗位救助情况。
6、属城镇户籍的帮扶对象,帮扶就业补贴资金从区人社局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人社局负责落实;属农村户籍的帮扶对象,帮扶就业补贴资金从区特困人员创业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7、帮扶对象救助就业期满,由镇(街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就业帮扶补贴项目和标准
1、岗位补贴。按照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的人数,在其范围内以实际安排公益性岗位的人数给予株洲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根据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帮扶的时间确定。
2、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由帮扶就业补贴资金列支,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进行补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进行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责。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6年1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