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和 《株洲市天元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区目前的土地储备工作运行模式有两种:园区新增土地的一级开发是由区属平台公司株洲高科集团来承担,土地一级开发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报批、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作,开发资金由财政安排给株洲高科集团。区土地储备中心主要是配合做好新增土地一级开发;土地收储主要针对园区内开发不达标、开发未完成等低效企业用地收储后再按市场所需以及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出让,从而盘活土地资源。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自然资源储备体系建设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55号)等文件,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未经依法供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将政府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直接确定给政府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直接划转给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明确土地储备机构职能职责,建立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机构承担、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管理模式。完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二、起草过程
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我局将2011年成立区土地储备机构以来,我区土地储备机构变更情况、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作了全面整理和总结。由此,我局在结合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规和相关政策,拟定了《天元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天元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截止目前已先后2轮向13个区直部门(含街道)、高科集团等发出征求意见稿。截止6月3日,第一轮共收回征求意见30条;截至目前,第二轮共收回征求意见14条,共采纳31条反馈意见,已进行完善修改。
三、主要内容
(一)《株洲市天元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
1.明确主要内容。确定了区土地储备是由区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包含土地储备的目的依据、储备主体、职责分工、储备计划、储备范围、存量储备责任界定、储备程序及前期开发、资金筹措和管护供应等具体内容,构建并完善天元区土地储备模式。
2.规定储备范围。依法收回的园区土地及园区外工业用地;收购的园区土地及园区外工业用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园区土地及园区外工业用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3.完善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天元区内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承担全区土地储备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监督管理,储备土地收益的预算安排、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的债务还本付息工作;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区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高科集团受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其控规范围内土地报批前期资料组卷、拟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以及协助区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储备土地的供应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
(二)《株洲市天元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
1.适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收支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
2.来源渠道。一是区财政局从新增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区土地储备机构的报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区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收益;四是经区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3.管理机制。一是做好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储备土地零星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收支预决算管理。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三是落实监督管理。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储备土地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等内容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区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