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产业转型步伐的加速推进,全国部分先进地区已经把产业投资作为引导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这其中,国内、省内一些地区(如安徽合肥、湖南湘江新区等)不仅在行动上走在前列,更出台了严密、系统的制度文件,规范产业投资。在此背景下,加快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组建,并从制度上规范运行,已势在必行。
我区自2013年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以来,在组建产业引导基金、整合投资资源、开展市场化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领先优势。但同时,由于没有规范化的制度保障,导致我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运作管理、基金退出、风险控制、监管与考核、附则共七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基金分类方面,《办法》中所称基金是指由区财政和区属国有公司出资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统称,并将基金划分为政策性基金和市场化基金两大类型。政策性基金重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引导作用,可根据设立目的和投向进行进一步分类,并采取“一分类一办法”的模式进行管理。市场化基金以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标,兼顾支持高新区产业发展,其“募投管退”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管理体系方面,构建株洲高新区(天元区)金融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出资人代表和受托管理机构“四位一体”的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性基金管理体系。将金融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作为全区基金投资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投资金融局。
(三)在管理费率方面,政策性基金的管理费原则上不高于出资额的2%/年,也可采取投资收益分成等方式给予补贴。
(三)在退出机制方面,属于按协议约定退出或有市场参考价的,可免于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不属于协议约定退出或退出时没有市场参考价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四)在绩效评价方面,明确了政策性基金的绩效评价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不对单个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
(五)在尽职免责方面,鼓励建立容亏免责和尽职免责机制,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投资损失,如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可免于责任追究。
三、文件出台意义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制订,为我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上位法”,规范了产业基金投资中的各项问题,理顺了各方权责关系,明确工作流程和实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