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雷打石“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天元雷打石"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天元雷打石"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3日
天元雷打石"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06月16日09时02分许,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湘江大道264灯杆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轻型自卸货车及货车车上下来的刘X红、刘X成相撞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37万元。
2025年06月24日,天元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袁玉峰任组长,市交警支队天元大队、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总工会、雷打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依法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划分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天元雷打石"6•16"事故是因驾驶人张X南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时避让前方车辆并采取有效措施,超速行驶造成的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湘A****U小型轿车,所有人:张X南,品牌型号:江淮牌/HFC*****3F,车辆识别代码:LJ166K**********1;发动机号码:D******9,车身颜色为黑,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7人,车辆出厂日期2013年12月1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05月05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号:660******************0),有效期至2026年05月06日24时,商业险(保单号:660******************9),有效期至2026年05月06日24时。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2025年4月23日在湖南湘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定期检测,检测合格]。发生事故后,据株洲市四通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43******************1号鉴定意见:湘A****U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2.湘B****0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湖南锦耘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福田牌/BJ*********-02,车辆识别代码:LV******************0;发动机号码:Q211108015D,车身颜色为白,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2人,车辆出厂日期2021年 11月30日,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05月12日。在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号:P25******************67),有效期至2026年04月18日12时, 商业险(保单号:P25******************220),有效期至2026年04月18日24时。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5月31日[2025年04月22日在株洲车友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二等)定期检测,检测合格]。发生事故后,据株洲市四通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430******************1号鉴定意见:湘BE***0号轻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该车加装栏板,货箱后栏板拆除,因此栏板高度不合格)。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张X南,系湘A****U号小型客车驾驶人,男,3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住址:长沙市长沙县城西******************,驾驶证号:43******************9,准驾:C1,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04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04月14日。
2.周X玮,系湘BE***0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5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7,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驾驶证号:43******************7,准驾:C1D,2005年01月12日初次领取"D"证,有效期至2011年01月31日,增驾C1证日期:2011年07月03日,有效期至2081年01月12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湖南锦耘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耘服务公司"),交通事故中死者所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BLYY573U,时任法定代表人:林峭,成立时间:2022年04月26日,注册资本为208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长江北路375号村镇集团一号综合楼501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2年08月25日,锦耘服务公司与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为合同甲方)签订了《天元区城市服务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锦耘服务公司取得了天元区范围内的环卫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建宁驿站及公厕管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等特许经营,期限为10年。
2023年10月19日,锦耘服务公司取得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20*******1),有效期为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
2023年10月09日,锦耘服务公司首次取得了道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AA**********21),认证范围:许可范围内垃圾清运所涉及的道路安全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0月08日。
锦耘服务公司成立了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峭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各部门和项目组的副总任副组长,各部门及项目组的负责人为成员,并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运营部。运营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各项目部、项目组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运营及安全负总责,园林绿化组下设主管、车队长、班长层级,对项目各环节的工作明确分工和职责。
锦耘服务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道路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道路各作业安全防护设置等施工行为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新员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每个月不定期组织了安全培训会和安全例会,向公司员工通报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并组织观看一些事故警示视频,每个月有安全考核,对不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并考核处罚,根据项目需求,为员工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保证了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建立并落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应急救援预案。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6月16日08时许,张X南驾驶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县城西安置小区出发,从长沙星沙上高速至株洲西下高速,然后沿株洲大道、西环线至湘江大道,途中没有停车休息,在京珠高速上有点犯困,在高速上使用了手机(车上没有手机支架,左手开车,右手使用手机刷抖音,打电话是放在中控台下面的盒子里开免提,微信消息是右手拿着语音输入变文字发送),08时39分开始为不间断的使用手机(如语音通话、手机通话、回复消息等)至08时56分,使用手机后,将手机放在档位附件的盒子上,此时张X南驾车沿湘江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雷打石镇老屋冲组路段,张X南驾车到了坡下面了,看到前方没有什么车,人放松了,上完坡看到了同在最左侧车道前方大概三四百米有一辆装有很多树枝的货车,以为这台货车在走,本身有点犯困,便走神了几秒钟,2025年06月16日09时02分,张X南驾驶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株洲市天元区湘江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雷打石镇老屋冲组最左侧车道时,遇前方同车道周X玮驾驶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辆后方危险报警闪光灯被轻型自卸货车车上装载树枝遮挡)停靠在道路上,车上人员刘X红、刘X成由湘BE***0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车门下车后,张X南驾车向右侧避让时其车左前部先与湘B****0轻型自卸货车右侧后部碰擦再与刚下车的刘X红、刘X成及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车门碰撞,造成刘X红及刘X成受伤,经株洲市中心医院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刘X红及刘X成两人于09时50分死亡,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及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湘江大道264灯杆路段下行(往渌口方向)方向车道(图1 事故现场),事故路段为双向通行城市快速路,该路段为一级公路,设计速度为80Km∕h,沥青路面,干燥,双向六车道,道路采用分级隔离防护措施,道路中央及两侧全程设置连续波形梁钢护栏分隔,道路两侧全线布设金属隔离网隔离。事故发生为白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标志标线齐全,双向限速60-80km/h。

图1 事故现场
2.天气情况
事发时事发地为晴天。2025年06月16日07时至10时,最低气温25度,能见度好,期间未检测到雷电。
3.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以湘江大道264号灯杆为基准点,以行车道两边缘线为基准线,南往渌口区方向,北往天元区方向。由北往南行驶在最左侧行车道的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与静止于湘江大道由北往南最左侧车道的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后部于由北往南方向最左侧行车道内发生刮碰,刮碰后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继续向右前方行驶,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左侧又与刘X红及刘X成发生碰撞,碰撞后人体又与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车门发生碰擦,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静止于湘江大道由北往南中间的行车道。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前部破损变形,车挡风玻璃受损,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车门变形损坏。
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轴心距离基准点1640cm,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轴心距离北往南行车道边沿线28cm,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后轮轴心距离由北往南行车道边沿线24cm。死者刘X成尸体距离基准点2550cm,死者刘X成尸体距离由北往南行车道边沿线165CM。死者刘X红尸体距离基准点550cm,死者刘X红尸体距离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轴心2190CM,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轴心距离基准点1700cm,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轴心距离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右前轮轴心3330cm,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轮轴心距离中间行车道左侧边缘线120cm,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轴心距离中间行车道左侧边缘线142cm。
(六)事故检验鉴定情况
1. 尸体检验情况
经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对刘X红、刘X成2名死者尸体进行检验,刘X红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及胸部联合损伤死亡,刘X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 车辆技术检验鉴定
株洲市四通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43******************1号鉴定意见: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该车加装栏板,货箱后栏板拆除,因此栏板高度不合格)。株洲市四通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43******************1号鉴定意见:湘A****U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3. 痕迹检验鉴定
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事故的碰撞形态为:送检的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与送检的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后部发生过碰刮可以成立;送检的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左侧与人体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送检的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右侧车门与人体发生过碰擦可以成立。
4. 行驶速度鉴定
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湘A****U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时的瞬间车速约为83.48km/h。送检的湘B****0号轻型自卸货车在碰撞前已处于静止状态。
5. 血液乙醇浓度检测
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湘株中心医院司鉴[2025]毒鉴字第564号鉴定意见:送检的血管条码为U********7(周X玮)的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湘株中心医院司鉴[2025]毒鉴字第565号鉴定意见:送检的血管条码为U********3(张X南)的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6. 尿液检测
经天元交警大队对张X南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经天元交警大队对周X玮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7万元。
刘X红,男,59岁,身份证号码:43******************4,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张家园6队,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刘X成,男,57岁,身份证号码:43******************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新文村谭家组13号,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06月16日09时03分,锦耘服务公司司机周X玮感觉刘X红、刘X成受伤很严重,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09时07分拨打锦耘服务公司文员张蕾电话,09时15分拨打122道路交通事故电话,事发现场,锦耘服务公司有湘江大道绿化修剪班组人员向公司汇报事故情况。
上午09时10分,锦耘服务公司项目负责人张X宇打电话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峭,林峭立即安排人员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做详细了解,后报株洲高科投资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和董事长,同时园林及运营部向区城管局及园林中心报告,在当天上午组建了事故处理工作组,安排分管人事的柳刘花对接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协助对接工伤、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做好赔偿工作的摸底,安排项目负责人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调查。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交警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雷打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现场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月16日09时06分53秒,交警支队122指挥中心接张X南报警称:在天元区湘江大道往七桥方向发生交通事故,小车撞了行人,有人受伤,报警人已打120。09时09分55秒,122指挥中心将警单派至交警支队天元大队。09时11分58秒,交警支队天元大队民警何XX签收警情。09时23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09时26分,天元大队事故辅警罗X正好路过进行现场处置。09时37分,出警民辅警何XX、刘X赶到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因民警正在新东路处置上一个警情,加上报警人张X南报错位置,最后加了报警人微信才确定事故位置)。09时43分,辖区中队支援警力到达现场维护秩序,09时45分,天元大队分管事故副大队长熊X、事故中队中队长罗建带领民警肖XX、陈X、辅警唐X、郭X赶赴事故现场,09时45分事故中队中队长罗建向122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09时47分,路面支援警力到达现场维护秩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月16日09时23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09时50分,刘X红、刘X成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6月27日,锦耘服务公司支付了丧葬费,7月2日,锦耘服务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善后处理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事故应急处置中,应对迅速,措施有力,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分析
张X南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频繁使用手机妨碍安全驾驶,且在路面平直,视距良好的情况下,注意力不集中,未能清晰判断前方路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避让前方车辆,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以及查阅通讯信息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以及在限速80km/h的道路上以83.48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湖南锦耘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道路上占用道路施工作业事项,未按规定报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司员工刘X红、刘X成在驾驶员周X玮的安全提示后由右侧车门下车,下车时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周X玮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载物的长度违反装载要求、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认定
由上述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
1.刘X红、刘X成,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擅自下车,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周X玮,锦耘服务公司员工,驾驶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载物的长度违反装载要求、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已由锦耘服务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3.张X南,肇事司机,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频繁使用手机妨碍安全驾驶,且在路面平直,视距良好的情况下,注意力不集中,未能清晰判断前方路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避让前方车辆,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在限速80km/h的道路上以83.48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已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立案侦查。张X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8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于8月18日被逮捕,于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X南犯交通肇事罪,2025年10月27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锦耘服务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但在道路上占用道路施工作业事项,未按规定报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对锦耘服务公司未经许可开展占道施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责成锦耘服务公司的上级公司株洲高科投资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天元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责成锦耘服务公司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依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严肃问责。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雷打石镇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现实紧迫性,全力以赴做好防风险、压事故、保畅安等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坚决压降亡人交通事故,以实际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道路交通情况稳定向好。
(一)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力度
围绕人、车、路重点隐患开展排查,特别要紧紧抓住大客车、大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主管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积极深入客货运企业,做到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一个不漏地检查,认真落实对乘载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的"六个必查"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必须就地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停运。
(二)狠抓"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要结合近几年相关事故的发生情况,深刻剖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认真查找事故防控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人、车、路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风险隐患排查,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做到"逢违必究,逢患必除",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本质水平;要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打击超速、超载、超员、酒驾、醉驾、毒驾、疲劳驾驶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特别突出驾驶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手机)的行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科学安排勤务,合理调配警力,优化路面执勤部署,强化路面交通管控力度,提升路面交通管控工作成效。
(三)强化路面监督巡查,规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
要加强对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及其道路施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施工作业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道路施工作业,严肃查处打击不规范、不安全、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确保道路施工作业的安全有序。要加强对工作流动性强,作业时间短的养护施工作业项目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松懈麻痹思想,及时发现和纠正养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范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切实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增强作业人员自我防范保护能力。
(四)因人施策做好交通安全警示宣传
一是结合近期事故暴露的问题,依托"双微一抖"、短信平台、农村大喇叭等渠道开展广泛宣传教育。针对"两客一危一货一面"、校车等职业驾驶人要进行交通安全培训,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多种形式,加强驾驶视线盲区、学校区域安全驾驶等培训,强化车辆起步、慢行礼让、风险识别与防范等安全意识培养。二是加大对非机动车及行人治理。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教育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出行是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走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没有的靠路边行走,不跟机动车抢行,不随意在道路上穿行,确保自身安全。同时深入社区、中小学开展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采取"以案说法"的宣传方式,结合现实生活中事故案例,列举剖析老人和学生在交通参与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借此引起对交通陋习的警惕,自觉养成文明出行的好习惯。
附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天元雷打石"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3日
附件: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类别 价值 | 项目 | 金额(万元) |
人身伤亡后 支出费用 | 医疗费用 | / |
殡仪馆费用 | / | |
补助及救济费用 | 10 | |
住宿、伙食费用 | 0.2 | |
小计 | 10.2 | |
善后处理费用 | 处理事故事务性费用 | 0.5 |
现场抢救费用 | 0.0328 | |
清理现场费用 | 0.02 | |
赔偿费用 | 224.9856 | |
小计 | 225.5384 | |
财产损失价值 |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 / |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1.5 | |
小计 | 1.5 | |
合计 | 237.23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