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3号)
单位名称:株洲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734751161G
单位地址: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13楼
项目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新马东路与仙月环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黄清会
身份证号码:**************6519
你(单位)于 2025年5月20日提出的 高科建设建筑构件加工基地三期项目(7#-8#厂房)项目因设计方案变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该项目于2023年8月报建,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3〕第16号)批复内容如下: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7205.15㎡,地下建筑面积0㎡。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防办发〔2020〕11号)文件要求:该项目此次报建规划总面积17205.15㎡,办公面积598.3㎡,应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29.9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按照办公面积 598.3㎡,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26803.84元(598.3㎡×5%×896元/㎡)。建设单位已于2023年8月24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6803.84元。
二、该项目因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17117.25㎡,其中地上面积17117.25㎡。具体变更内容如下: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503-0040)显示,较2023年8月报建时,7#厂房总建筑面积从8599㎡变更为8528.44㎡,其中,厂房面积从8239.05㎡变为8172.15㎡,办公面积从359.95㎡变更为356.29㎡;8#厂房总建筑面积从8606.15㎡变更为8588.81㎡,其中,厂房面积从8367.80㎡变为8351.64㎡,办公面积从238.35㎡变更为237.17㎡。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7#、8#厂房中厂房面积16523.79㎡(8172.15+8351.64)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办公面积593.46㎡(356.29+237.17)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9.673㎡(593.46㎡×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办公面积593.46㎡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6587.01元(593.46㎡×5%×896元/㎡)。由于你(单位)就该项目已于2023年8月24日缴纳易地建设费26803.84元。故本次核费后,还剩余216.83(26803.84-26587.01)元,你(单位)可前往审批大厅窗口咨询办理相关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