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2号)
单位名称:株洲市华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99437638A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L-27
项目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L-27
法定代表人:易凤茂
身份证号码:**************1555
你(单位)于 2025年5月19日提出的 特种气体、大宗气体充装车间改扩建建设项目(甲类气瓶仓库、丙烷、环氧乙烷充装车间、气瓶充装车间)项目因设计方案变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你(单位)投建的特种气体、大宗气体充装车间改扩建建设项目(甲类气瓶仓库、气瓶检测间、丙烷、环氧乙烷充装车间、气瓶充装车间)于2023年8月报建,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3〕第14号)批复内容如下:经审核建设单位报建图纸及相关资料、根据株洲市规划设计院的项目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379.29㎡,地下建筑面积0㎡。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防办发〔2020〕11号)文件要求: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该项目因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现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3117.58㎡,其中地上面积为3117.58㎡。具体变更内容如下: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502-0028)显示,较2023年8月报建时,甲类气瓶仓库面积不变,仍为260.0㎡;丙烷、环氧乙烷充装车间面积不变,仍为875.18㎡;气瓶充装车间面积从740.11㎡变更为1478.40㎡。气瓶检测间(面积504㎡)暂未建。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