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1号)
单位名称:株洲科而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7B846FSR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中达路9号C-4号车间
项目地址:天元区马家河街道金龙社区长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坤
身份证号码:**************4050
你(单位)于 2025年3月19日提出的 阿诺株洲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因设计方案变更需调整人防易地建设的报告,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该项目于2022年10月报建,株洲高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高防易建许决字〔2022〕第25号)批复内容如下:该项目规划总面积54152.47㎡,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49650.98㎡(厂房及其配套面积42114.14㎡,办公面积7763.76㎡),地下建筑面积为4501.49㎡。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7763.76㎡×5%=388.188㎡。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按照办公及其配套面积7763.76㎡,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347816.45元(7763.76㎡×5%×896元/㎡)。你单位已于2023年3月10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7816.45元。
二、该项目因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具体变更内容如下: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竣工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竣工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408-0041)显示,较2022年10月报建时,综合楼总面积为13021.26㎡,减少了0.64㎡(13021.9-
13021.26),其中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负一层)不变,食堂用房面积为845.97㎡,减少了137.6㎡(983.57-845.97),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面积为7900.72㎡(1669.82+6110.56+25.48+94.86),增加了136.96㎡(7900.72-7763.76);1#联合厂房面积从24146.87㎡减少为24134.33㎡;固废站、公用站房、污水处理站、主门卫面积不变,依次为296.24㎡、333.04㎡、736.04㎡、56.76㎡。次门卫、氢气罐、2#联合厂房(预留建筑)暂未建。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综合楼中食堂用房、1#联合厂房、固废站、公用站房、污水处理站、主门卫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综合楼中的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负一层)无需履行人防义务;综合楼中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面积为7900.72㎡,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95.036㎡(7900.72㎡×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四、由于综合楼变更前的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面积7763.76㎡所需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7816.45元,你(单位)已于2023年3月10日缴纳,故本次变更核费仅需征收综合楼中增加的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面积136.96㎡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需按照综合楼中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增加面积136.96㎡,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135.81元(136.96㎡×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