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5〕第2号)
单位名称:株洲韦凯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4PA4U2X9
单位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新马南路333号
项目地址:新马南路与金马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昌斌
身份证号码:**************5890
你(单位)于 2025年2月27日提出的株洲韦凯高性能数控刀片产业园项目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易地建设。同意该项目易地建设。该项目报建资料齐全,项目总建筑面积36292.21㎡,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35770.61㎡,地下建筑面积521.60㎡。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联合厂房面积24067.53㎡、3#主门卫面积68.05㎡、4#次门卫面积27.61㎡、5#混合料厂房面积1348.29㎡、6#公用站房面积1156.71㎡、7#固废及污水处理站面积622.61㎡,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2#综合楼面积8479.8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423.9905㎡(8479.81×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二、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2#综合楼面积8479.81㎡,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79895.49元(8479.81㎡×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