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5〕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1-17 09:27浏览次数:字体:[ ]

    单位名称:株洲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E225YPXH

    单位地址:天元区栗雨街道奔腾路66号株洲汽车博览园信息大楼2楼

    项目地址:株洲高新区北汽大道以西、栗雨西路以南、众泰路以北、一汽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黄新政

    身份证号码:**************5511

你(单位)于 2025年1月15日提出的株洲905基地项目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易地建设。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33789㎡,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2518.12㎡,地下建筑面积1270.88㎡。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1号生产厂房面积39805.35㎡、2号生产厂房面积35875.4㎡、3号生产厂房面积14774.4㎡、4号生产厂房面积5744.64㎡、5号仓库仓储面积726.24㎡、6号生产厂房面积4371.24㎡、7号研发厂房中厂房及屋顶楼梯间、机房面积14043.31㎡、9号门卫室256㎡、10号食堂地上面积3970.54㎡,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7号研发厂房中办公及产品展示区面积2243.4㎡、8号倒班楼面积10707.6㎡,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47.55㎡[(2243.4+10707.6)×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二、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7号研发厂房中办公及产品展示区面积2243.4㎡、8号倒班楼面积10707.6㎡,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80204.8元[(2243.4+10707.6)㎡×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