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4〕第4号)

发布时间:2024-12-13 17:31浏览次数:字体:[ ]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00689514705A

单位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

项目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叶显东

身份证号码

**************1457

你(单位)于 2024年12月11日提出的高科•新马金谷3.3期项目(C-2栋办公楼)项目因规划变更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的报告,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该项目包含在2017年1月申请报建的“新马金谷三期C1电商大楼、C2轻加工厂房”项目中,针对C2轻加工厂房部分,株洲高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马金谷三期C1电商大楼、C2轻加工厂房”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批复》(株高防办易建〔2017〕1号)批复如下:“依据湘防办函〔2013〕16号文件规定,C-2#轻加工厂房,同意无需履行人防义务”。

二、现因项目规划调整,C-2栋轻加工厂房变更为C-2栋办公楼,故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根据2018年10月18日株洲市远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C-2栋轻加工厂房地上建筑总面积的竣工测量数据为19005.18㎡,即C-2栋轻加工厂房变更为C-2栋办公楼后,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9005.18㎡。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办公用房及其配套面积19005.18㎡,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950.259㎡(19005.18㎡×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三、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办公用房及其配套面积19005.18㎡,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51432.07元(19005.18㎡×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