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4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株洲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11MA4T5FFG5A | |
单位地址 | 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新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2.1期A研发厂房118-A室 | |
项目地址 | 株洲市天元区天易科技城 | |
法定代表人 | 尹泽轩 | |
身份证号码 | **************2994 |
你(单位)于 2025年6月23日提出的 中小尺寸LCD及模组配套生产线项目因设计方案变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该项目于2023年5月报建,株洲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3〕第7号)批复内容如下: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8946.73㎡,地下建筑面积336.16㎡。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防办发〔2020〕11号)文件要求,该项目此次报建规划总面积18946.73㎡,办公、宿舍及其配套面积2895.67㎡,应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144.783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按照办公、宿舍及其配套面积2895.67㎡,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29726.02元(2895.67㎡×5%×896元/㎡)。你(单位)已于2023年5月19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29726.02元。
二、该项目因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504-0016)显示,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18947.58㎡,其中地上面积18611.42㎡,地下面积336.16㎡。具体变更内容如下:1#倒班楼的办公、食堂、倒班房、设备用房、屋顶楼电梯机房和楼梯间的面积,依次从220.11㎡、305.67㎡、2623.7㎡、336.16㎡、51.86㎡变更为224.54㎡、301.23㎡、2624㎡、336.16㎡、58.08㎡,2#厂房面积从15258.46㎡变更为15252㎡,3#化学品仓面积不变,仍为50㎡,4#危废仓面积从100.77㎡变更为101.57㎡。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倒班楼中食堂、2#厂房、3#化学品仓、4#危废仓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1#倒班楼的负一层设备用房无需履行人防义务。1#倒班楼的办公、倒班房及其配套面积2906.62㎡(224.54+2624+58.08)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45.331㎡(2906.62㎡×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1#倒班楼的办公、倒班房及其配套面积2906.62㎡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30216.58元(2906.62㎡×5%×896元/㎡)。由于你(单位)就该项目已于2023年5月19日缴纳易地建设费129726.02元。故本次核费后,建设单位还需缴费490.56(130216.58-129726.02)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