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5〕第10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株洲高科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689514705A | |
单位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 | |
项目地址 | 天元区仙月环路以东、金马路以西 | |
法定代表人 | 叶显东 | |
身份证号码 | **************1457 |
你(单位)于 2025年7月15日提出的株洲高新区储能产业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易地建设。该项目报建资料齐全,项目总建筑面积24943.17㎡,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24943.17㎡。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2#试验厂房中,厂房、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面积21551.02㎡(7927.96+13623.06),主门卫1面积为34.56㎡,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2#试验厂房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3357.59㎡,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67.8795㎡(3357.59㎡×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二、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2#试验厂房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3357.59㎡,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0420.04元(3357.59㎡×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