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7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中建西部建设湖南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698552930B | |
单位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318号长沙佳海工业园二期二组团G1栋206房 | |
项目地址 | 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金龙建材产业园 | |
法定代表人 | 樊世奇 | |
身份证号码 | **************0033 |
你(单位)于 2025年8月18日提出的株洲天元绿色建材生产线项目(综合楼、搅拌楼、砂石料场、中控室)因设计方案变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该项目于2020年2月报建,株洲高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株高防办易建〔2020〕第1号)批复内容如下:该项目规划总面积11901.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1166.69㎡,地下建筑面积为734.91㎡。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依据湘防办发﹝2018﹞10号文件规定,该项目综合楼一层、搅拌、砂石料厂、中控室、配电室、地下设备为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面积合计10423.5㎡,同意无需履行人防义务。该项目综合楼2层、3层和屋顶层为办公、宿舍和其配套屋顶电梯间,面积为1478.1㎡。按文件要求,办公楼、宿舍以及其配套屋顶电梯间需履行人防义务,该项目需履行人防义务面积为1478.1㎡。根据贵单位的申请,经我办研究决定,批准贵单位该项目人防易地建设,按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1478.1㎡,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规定的标准计算,共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478.1㎡*44.8元/㎡=66218.9元。你(单位)已于2020年4月20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66218.9元。
二、该项目因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405-0026)显示,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10538.67㎡,其中地上面积10009.75㎡,地下面积528.92㎡。具体变更内容如下:综合楼:地下1层面积不变,仍为226.4㎡,1层面积从760.32㎡变为750.49㎡,2层面积从686.78㎡变为685.63㎡,3层面积从737.48㎡变为737.79㎡,屋顶层面积从53.84㎡变为53.55㎡;搅拌楼的面积从929.88㎡变为929.58㎡,砂石料场的面积从8244.67㎡变为6949.13㎡,中控室的面积从211.83㎡变为206.1㎡。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综合楼地下一层和砂石料场地下一层均无需履行人防义务。综合楼的一层、搅拌楼、砂石料场、中控室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综合楼的二层、三层及屋顶层面积和为1476.97㎡(685.63+737.79+53.55),属于办公用房、宿舍及其配套设施,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3.8485㎡(1476.97㎡×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综合楼的二层、三层及屋顶层面积之和1476.97㎡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6168.26元(1476.97㎡×5%×896元/㎡)。由于你(单位)就该项目已于2020年4月20日缴纳易地建设费66218.9元。故本次核费后,你(单位)无需缴费,且还剩余50.64(66218.9-66168.26)元,可前往审批大厅窗口咨询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