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8号)

发布时间:2025-08-21 17:56浏览次数:字体:[ ]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株洲高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11MA7GBKQ71U

单位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

项目地址

新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贺文辉

身份证号码

**************0026

你(单位)于 2025年8月20日提出的新马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因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数据存在差异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该项目系2023年6月提出的新马工业园节能环保产业园及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中的一部分,我办于2023年7月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3〕第11号),你(单位)于2023年7月18日按照办公、宿舍及其配套面积7136.04㎡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19694.59元。

2024年3月因设计变更提出核费,同月我办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4〕第4号)。此次变更你(单位)应按12#综合服务楼中办公、宿舍及其配套面积6070.31㎡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71949.89元,因前期已缴纳319694.59元,故本次核费无需缴费。剩余47744.7(319694.59-271949.89)元已用于你(单位)的新马工业园节能环保产业园项目。

二、现因该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数据存在差异,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46205.82㎡,其中地上面积为46205.82㎡。具体变更内容如下: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503-0023)显示,较2024年3月,3#厂房、4#厂房、6#危化库、设备用房2、设备用房3、门卫2建筑面积保持不变,依次为15997.22㎡、769.51㎡、1139.92㎡、301.04㎡、713.38㎡、63.26㎡;2#厂房面积从21900.68㎡变为21895.92㎡;5#危废库更名为5#危化库,面积从812.43㎡变为498.34㎡;12#综合服务楼由六层楼减少为四层楼,建筑面积从7013.09㎡变为4827.23㎡,其中一层食堂面积由942.78㎡变为721.71㎡,剩余面积4105.52㎡均为宿舍及其配套设施面积。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2#厂房、3#厂房、4#厂房、5#危化库、6#危化库、设备用房2、设备用房3、门卫2、12#综合服务楼中食堂面积之和为42100.3㎡,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12#综合服务楼中宿舍及其配套面积4105.52㎡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5.276㎡(4105.52㎡×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12#综合服务楼中宿舍及其配套面积4105.52㎡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3927.3元(4105.52㎡×5%×896元/㎡)。由于你(单位)就该项目已按办公、宿舍及其配套面积6070.31㎡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71949.89元。故本次核费无需缴费,且还剩余88022.59(271949.89-183927.3)元。你(单位)可前往审批大厅窗口咨询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