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9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株洲高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11MA7GBKQ71U | |
单位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 | |
项目地址 | 新马工业园 | |
法定代表人 | 贺文辉 | |
身份证号码 | **************0026 |
你(单位)于 2025年8月20日提出的 新马工业园节能环保产业园项目 因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数据存在差异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该项目系2023年6月提出的新马工业园节能环保产业园及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中的一部分,我办于2023年7月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3〕第11号),你(单位)于2023年7月18日按照办公、宿舍及其配套面积7136.04㎡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19694.59元。
2024年3月因设计变更提出核费,同月我办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4〕第5号)。你(单位)应按照办公面积7871.9㎡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52661.12元。由于前期缴纳的319694.59元已抵扣新马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271949.89元,仅剩余47744.7元,故本次核费,你(单位)还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04916.42元(352661.12-47744.7=304916.42),你(单位)于2024年3月25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304916.42元。
二、该项目现因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数据存在差异,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35684.93㎡,其中地上面积35684.93㎡。具体变更内容如下: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503-0037)显示,较2024年3月,1#多层厂房建筑面积从35583.31㎡变更为35489.89㎡,其中,厂房面积从27407.07㎡变为27403.76㎡,办公面积从7871.9㎡变为7819.99㎡;雨棚面积从119.34㎡变为81.28㎡,屋顶楼梯间面积从185㎡变为184.86㎡。设备用房1的面积保持不变,仍为195.04㎡。门卫1(面积27.28㎡)取消建设。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多层厂房中厂房、雨蓬、屋顶楼梯间和设备用房1面积和为27864.94㎡,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办公面积7819.99㎡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90.9995㎡(7819.99㎡×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办公面积7819.99㎡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50335.56元(7819.99㎡×5%×896元/㎡)。由于你(单位)就该项目已按办公面积7871.9㎡缴纳易地建设费352661.12元。故本次核费后,无需缴费,且还剩余2325.56(352661.12-350335.56)元。你(单位)可前往审批大厅窗口咨询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