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11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00712106524U | |
单位地址 | 株洲市天元区黑龙江路639号 | |
项目地址 | 株洲市天元区黑龙江路63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彭华文 | |
身份证号码 | **************0351 |
你(单位)于 2025年9月19日提出的 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1#厂房、2#厂房、3#厂房、4#厂房、5#厂房、危化库、固废站、锅炉房) 因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数据存在差异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该项目中1#厂房、2#厂房、3#厂房、4#厂房、5#厂房、危化库、固废站、锅炉房系2023年9月提出的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中的一部分,我办于2023年9月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3〕第18号),主要内容为:项目报建规划总面积111138.92㎡,办公面积18940.41㎡,应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947.0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按照办公面积18940.41㎡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848530.37元。你(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48530.37元。
二、现因该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数据存在差异,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92384.3㎡,其中地上面积91791.7㎡,地下面积592.6㎡。具体变更内容如下: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与用地复核测量、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503-0001)(水印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显示,较2023年9月,1#厂房建筑面积从26496.77㎡变更为26693.41㎡,2#厂房建筑面积从8601.16㎡变更为8605.27㎡,3#厂房建筑面积从13285.99㎡变更为13251.17㎡,4#厂房建筑面积从21550.59㎡变更为21570.55㎡,5#厂房建筑面积从19949.03㎡变更为19948.93㎡,危化库、固废站、锅炉房建筑面积不变,依次为259.69㎡、1376.02㎡、679.26㎡。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厂房、2#厂房、3#厂房、4#厂房、5#厂房、危化库、固废站、锅炉房,均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