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12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10:39浏览次数:字体:[ ]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株洲市华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4930200599437638A

单位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L-27

项目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L-27

法定代表人

易凤茂

身份证号码

**************1555

你(单位)于 2025年9月23日提出的 特种气体、大宗气体充装车间改扩建建设项目(甲类气瓶仓库、丙烷、环氧乙烷充装车间、气瓶充装车间)项目因竣工核实规划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发生多次设计变更。经初审,该项目自2023年起至今,发生多次方案设计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初次报建。该项目于2023年8月报建,株洲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3〕第14号)批复内容如下:经审核你(单位)报建图纸及相关资料、根据株洲市规划设计院的项目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379.29㎡,地下建筑面积0㎡。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防办发〔2020〕11号)文件要求: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2.第一次变更。该项目于2025年5月因设计方案发生变更,株洲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2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3117.58㎡,其中地上面积为3117.58㎡。具体变更内容如下: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502-0028)(水印日期为2025年4月22日)显示,较2023年8月报建时,甲类气瓶仓库面积不变,仍为260.0㎡;丙烷、环氧乙烷充装车间面积不变,仍为875.18㎡;气瓶充装车间面积从740.11㎡变更为1478.40㎡。气瓶检测间(面积504㎡)暂未建。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3.竣工规划核实。现因竣工规划数据存在差异,提出调整许可申请。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502-0028)(水印日期为2025年8月8日)显示,此次测量核实的总面积为2537.93㎡。相较2025年5月调整许可时,气体充装车间面积从1478.40㎡(其中原有面积1013.76㎡,扩建面积464.64㎡)变更为1443.23㎡(其中原有面积905.12㎡,扩建面积538.11㎡),丙烷、环氧乙烷充装车间面积从875.18㎡(其中原有面积447.71㎡,扩建面积427.27㎡)变为834.7㎡(其中原有面积407.23㎡,扩建面积427.47㎡),甲类气瓶仓库面积不变,仍为260.0㎡。

二、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