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5〕第14号)

发布时间:2025-10-15 10:52浏览次数:字体:[ ]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株洲高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11MA7GBKQ71U

单位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

项目地址

新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贺文辉

身份证号码

**************0026

你(单位)于 2025年10月13日提出的高科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园二期项目2.1期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易地建设。该项目报建资料齐全,项目总建筑面积15622.99㎡,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052.75㎡,地下建筑面积570.24㎡。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倒班房中地下设备用房面积570.24㎡无需履行人防义务;2#配套中的餐厅、厨房面积1003.98㎡、3#单层厂房面积3000.00㎡、4#多层厂房面积1991.82㎡、5#单层厂房面积2206.80㎡、6#多层厂房面积1833.66㎡,均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1#倒班房地上面积4561.71㎡、2#配套中的办公面积454.78㎡,面积合为5016.49㎡,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50.8245㎡(5016.49㎡×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二、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1#倒班房地上面积与2#配套中的办公面积之和5016.49㎡,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24738.76元(5016.49㎡×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