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13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株洲淳华氢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11MA4QQLB07B | |
单位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业新园动力谷大厦809室 | |
项目地址 | 新马工业园丰产四路以东、新丰路以南、丰产三路以西、金丰路以北地块 | |
法定代表人 | 刘振雷 | |
身份证号码 | **********1794 |
你(单位)于 2025年11月18日提出的淳华氢能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因设计变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该项目于2025年6月报建,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5〕第8号)批复内容如下:该项目总建筑面积41183.64㎡,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40712.82㎡,地下总面积470.82㎡。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地下设备用房面积470.82㎡无需履行人防义务;1#厂房面积为9644.14㎡、2#厂房面积为6553.76㎡、3#、5#、6#、7#、8#厂房面积均为3153.92㎡、9#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面积为3872.26㎡、10#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面积为4485.06㎡,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1#办公面积为57.12㎡、2#办公面积为67.2㎡、3#、5#、6#、7#、8#办公面积均为33.6㎡、9#、10#办公面积均为47.84㎡,办公面积总计为388㎡,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9.4㎡(388㎡×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办公面积388㎡,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382.4元(388㎡×5%×896元/㎡)。你(单位)已于2025年6月26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7382.4元。
二、现因该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根据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25年11月5日出具的淳华氢能科技产业园(一期)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变更)显示,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41401.68㎡,其中地上面积40776.87㎡,地下面积624.81㎡。设计变更后各楼栋的面积详细数据如下:1#地下设备用房面积624.81㎡,厂房面积9638.87㎡、办公面积57.12㎡;2#厂房面积6553.76㎡、办公面积67.2㎡;3#厂房面积3155.76㎡、办公面积33.6㎡;5#厂房面积3122.16㎡、办公面积67.2㎡;6#和7#面积相同,其中厂房面积3153.92㎡、办公面积33.6㎡;8#厂房面积3155.76㎡,办公面积33.6㎡;9#厂房面积3788.91㎡、门卫室面积50.79㎡、办公面积47.84㎡、屋顶楼梯间机房面积65.28㎡;10#厂房面积4450.86㎡、办公面积47.84㎡、屋顶楼梯间机房面积65.28㎡。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地下设备用房面积624.81㎡无需履行人防义务;1#厂房面积为9638.87㎡、2#厂房面积为6553.76㎡、3#厂房面积3155.76㎡、5#厂房面积3122.16㎡、6#厂房面积3153.92㎡、7#厂房面积3153.92㎡、8#厂房面积均为3155.76㎡、9#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面积为3904.98㎡、10#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面积为4516.14㎡,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1#办公面积为57.12㎡、2#办公面积为67.2㎡、3#办公面积33.6㎡、5#办公面积67.2㎡、6#、7#、8#办公面积均为33.6㎡、9#、10#办公面积均为47.84㎡,办公面积总计为421.6㎡,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08㎡(421.6㎡×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办公面积421.6㎡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887.68元(421.6㎡×5%×896元/㎡)。由于你(单位)就该项目已于2025年6月26日缴纳易地建设费17382.4元。故本次核费后,你(单位)还需缴纳1505.28(18887.68-17382.4)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