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14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株洲高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11MA7GBKQ71U | |
单位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 | |
项目地址 | 新马工业园 | |
法定代表人 | 贺文辉 | |
身份证号码 | **************0026 |
你(单位)于 2025年12月3日提出的 百斯特福定制厂房项目因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数据存在差异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该项目于2024年10月报建,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4〕第13号)批复内容如下:该项目总建筑面积7468.2㎡,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7468.2㎡。3#单层厂房面积4430.68㎡、4#多层厂房中厂房面积2594.53㎡、屋顶楼电梯间、机房面积35.6㎡、5#门卫28.99㎡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4#多层厂房中办公面积378.4㎡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8.92㎡(378.4㎡×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4#多层厂房中办公面积378.4㎡,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952.32元(378.4㎡×5%×896元/㎡),你(单位)已于2024年10月30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6952.32元。
二、现因竣工验收面积与报建面积存在差异,申请调整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变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7402.43㎡,其中地上面积7402.43㎡。具体变更内容如下: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受理编号:JG-202510-0006)(水印时间2025年10月24日)显示,3#单层厂房面积为4430.68㎡,4#多层厂房面积为2942.76㎡(其中厂房面积2537.46㎡,屋顶楼电梯间、机房面积35.6㎡,办公面积369.7㎡)。5#门卫暂未建,面积为28.99㎡。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3#单层厂房面积4430.68㎡、4#多层厂房中厂房面积2537.46㎡、屋顶楼电梯间、机房面积35.6㎡及5#门卫面积28.99㎡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4#多层厂房中办公面积369.7㎡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8.485㎡(369.7㎡×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办公面积369.7㎡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562.56元(369.7㎡×5%×896元/㎡)。由于你(单位)就该项目已于2024年10月30日缴纳易地建设费16952.32元。故本次核费后,你(单位)无需缴费,还剩余389.76(16952.32-16562.56)元,可前往审批大厅窗口咨询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