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15号)

发布时间:2025-12-05 16:05浏览次数:字体:[ ]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株洲维通利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11MA4PQXAX1

单位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地块E13E14号栋厂房

项目地址

天元区创业四路以南,创业五路以北,响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石华

身份证号码

**************0015

你(单位)于 2025年12月3日提出的 电连接株洲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因设计方案变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该项目于2024年11月报建,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4〕第16号)批复内容如下: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0079.35㎡,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50079.35㎡,地下建筑面积0㎡。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丁类厂房中厂房面积47905.29㎡、3#危化品库97.92㎡、4#设备用房580.85㎡、5#大门90㎡、6#门卫①15㎡、7#门卫②15㎡,合计48704.06㎡,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1#丁类厂房中办公面积1375.29㎡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8.7645㎡(1375.29㎡×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1#丁类厂房中办公面积1375.29㎡,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1613元(1375.29㎡×5%×896元/㎡)。你(单位)已于2024年11月15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61613元。

二、现因该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申请调整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变更后总建筑面积为49152.4㎡,其中地上面积49152.4㎡,地下面积0㎡。设计变更后各楼栋的面积详细数据如下:1#丁类厂房面积48272.25㎡(其中厂房面积46835.96㎡,办公面积1081.79㎡,屋顶楼电梯间、机房面积354.5㎡)、3#危化品库面积97.92㎡、4#设备用房面积580.85㎡、5#大门面积95.7㎡、6#门卫①面积25.6㎡、7#门卫②面积80.08㎡。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1#丁类厂房中厂房面积46835.96㎡、屋顶楼电梯间、机房面积354.5㎡、3#危化品库面积97.92㎡、4#设备用房面积580.85㎡、5#大门面积95.7㎡、6#门卫①面积25.6㎡、7#门卫②面积80.08㎡,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1#丁类厂房中办公面积为1081.79㎡,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4.0895㎡(1081.79㎡×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办公面积1081.79㎡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8464.2元(1081.79㎡×5%×896元/㎡)。由于你(单位)就该项目已于2024年11月15日缴纳易地建设费61613元,故本次核费无需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你(单位)还剩余13148.8(61613-48464.2)元,可前往审批大厅窗口咨询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