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调决字〔2025〕第17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株洲市熙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11MA4R4E543D | |
单位地址 | 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29号 | |
项目地址 | 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29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广伶 | |
身份证号码 | **************1439 |
你(单位)于 2025年12月11日提出的中南高科株洲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5#厂房因设计方案变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初审,该项目系2022年6月报建的《中南高科株洲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项目(1#员工宿舍、2#-5#厂房)》的一部分,株洲高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高防易建许决字〔2022〕第14号)批复内容如下:根据株洲市规划设计院《株洲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建筑面积复核报告(变更)》(二零二二年四月),该项目此次报建规划总面积23527.99㎡,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3527.99㎡(厂房及其配套面积14552.4㎡,办公及宿舍面积8975.59㎡),地下建筑面积为0㎡,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8975.59㎡×5%=448.779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按照办公、宿舍及其配套面积8975.59㎡,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402106.43元(8975.59㎡×5%×896元/㎡)。你(单位)于2022年7月7日缴纳易地建设费402106.43元。
二、现因5#厂房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申请调整5#厂房的行政许可,并重新核费。2022年6月报建时,5#厂房属于工业生产厂房,面积为4497.74㎡。根据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24年7月9日出具的《株洲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5#楼改造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显示,5#厂房面积变更为5925.07㎡。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5#厂房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