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株洲市天元区三门砂石集散中心建设项目的批复
关于核准株洲市天元区三门砂石集散中心
建设项目的批复
株洲市天元区砂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核准株洲市天元区三门砂石集散中心
建设项目的请示》(株天砂石〔2021〕9号)和《株洲市天元区三门砂石集散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项目编码为:2105-430211-04-05-742100。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1.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对该项目进行核准。
2.依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政发〔2017〕21号)文件,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核准条件
该项目属于内河航运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区域有关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是:《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和《天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株天政发〔2019〕6号)有关规定,省交通厅《关于株洲市天元区三门砂石集散中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湘交函〔2021〕83 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天元区三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2018政国土字第1037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天元区三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的批复》(株政函〔2021〕21号)、市交通局出具的《关于做好我市砂石集散中心项目建设(第二批)的函》(株交函〔2020〕181号)、村镇集团出具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砂石集散中心筹建工作的请示》及领导批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砂石集散中心总平图》。
三、核准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株洲市天元区砂石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组织实施株洲市天元区三门砂石集散中心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地址。项目位于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湖坪社区。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三门砂石集散中心陆域建设用地面积1.4517公顷,使用河道和港口岸线124米,陆域厂房及办公区建筑面积约6937.2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港口工程、作业区、砂石堆场及其他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约29151万元,其中工程费1601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626万元,预备费1332万元,建设期利息1176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
5.建设期限:24个月(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
6.项目招投标。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其他事项
1.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且在已批准的土地上实施。
2.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株洲市城市规划要求,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商业比例、建筑限高等必须满足规划条件。
3.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业主负责。
4. 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5. 项目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定期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开工前,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报送前期工作信息;项目开工后,每月10日前报送截至上月末的建设进度信息;项目竣工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竣工验收信息。
6. 项目业主应当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业主单位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株洲市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27日
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区统计局
株洲市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