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株洲市宏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株天市监(企)撤听告字〔2022〕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16:30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株洲市宏安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

听证告知书

株天市监(企)撤听告字〔2022〕第1

 

株洲市宏安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本局于202267日启动调查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许可一案,已调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拟撤销株洲市宏安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267日,侯宏安举报人举报称:其身份信息冒用,2016年516日在我局登记注册了“株洲市宏安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6月30日,我局依举报对株洲市宏安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公司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公司在登记场所经营和公司招牌,通过登记备案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

经查:侯宏安身份证于20161月遗失,并于2016年1月12日已申请补领。在其不知情且从未授权任何人的情况下,株洲市宏安贸易有限公司2016516日冒用侯宏安身份信息在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分局)取得公司登记。在对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毫不知情,且未签署任何文件情况下,侯宏安被登记为株洲市宏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另查明,2021年6月15日,株洲市宏安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已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举报人候宏安提交的举报相关材料、登记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的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登记机关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已构成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可以对上述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局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你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请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嵩山路188号

联系人:王在祥  联系电话:22869760

特此告知。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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