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株天市监撤登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14:47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株天市监撤登字2024〕3

 

当事人:株洲品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39430556XQ

法定代表人:胡莎莎

成立日期:2014年10月8日

住所: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1918室

2024年2月1日,申请人何丹(居民身份证号码:*******************)向本局反映:当事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要求撤销2014年10月8日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公司。当日,本局决定受理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8日使用何丹的身份信息在原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设立登记(备案)并将何丹登记为股东之一,其设立登记时提供的何丹身份信息为虚假材料。2016年4月8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批量下放迁出,2014年4月18日迁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分局。2024年2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未发现其在登记场所进行经营活动及公司招牌,也无法取得联系。另查明,2020年6月24日,当事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由株洲市天元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的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复制件一套(共48页张),证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原始资料;

证据二:2024年2月2日株洲市天元区监督管理局泰山市监所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情况(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也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三:2024年2月1日何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共1页),证明何丹非本人或授权他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以及反映何丹身份信息被当事人冒用情况;

证据四:2024年1月11日何丹提交的接报案回执株公天(泰)接回[2023]5798号(共1页),证明何丹就身份信息被冒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

证据五:2024年1月11日何丹提交承诺书一份(共1页)、申请报告一份(共1页),证明何丹就举报事项的真实性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据六:2024年2月1日何丹提交的《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登记材料中签字处“何丹”非本人签署。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2019]128号)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门户网(http://hn.gsxt.gov.cn/)进行了公示并抄告公安、税务、金融、人社等相关部门,在公示45天期限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异议。

本局已于2024年3月20日公告送达株天市监撤登听告字〔2024〕3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了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4年10月8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通过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ianyuan.gov.cn/)公告送达本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2869709(监察室)

              0731-22869757 (法规股)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