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12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1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0:FS24010719002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6,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梧桐公馆餐厅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体育中心网球场馆内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1月30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元区梧桐公馆餐厅食材洗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2月27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所抽检食材洗姜的检验报告(N0:FS2401071900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6,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8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洗姜
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6,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结合本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餐饮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