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 15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16:01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 1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S202370246)

产品名称:宁夏枸杞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3年8月5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三泡宁农食品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779号6楼631号-3605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天元区三泡宁农食品店在抖音平台销售的宁夏枸杞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调查,2023年9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未找到当事人及店铺,通过留存电话联系当事人,其表示属于集群注册网络经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8月5日宁夏绿农源枸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8件宁夏枸杞(规格20kg,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1464052101811),进货价为36元/Kg,共花费27360元。销售价格24.95元,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宁夏枸杞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枸杞8罐(以零售价24.95元/罐销售),共获利199.6元。

(三)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次事件当事人已制定整改措施,并采取产品召回。

(四)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超过食品安标准限量的食品(宁夏枸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结合本案实际,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99.6元,罚款20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