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16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1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0:SP202410140
产品名称:鸡蛋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鸡蛋甲硝唑(µg/kg)项目不符合GB 34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湖南工业大学(东苑食堂一楼、二楼)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泰山西路88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4年1月5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湖南工业大学(东苑食堂一楼、二楼)采购的食品原材料鸡蛋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31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鸡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兽药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三)当事人采购兽药残留超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鸡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人民币270元),且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四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规定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