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17 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17 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SP202410319
产品名称:老姜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福竹园餐饮管理责任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珠江南路湘瑞厂房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01月3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餐厅老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02月07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0:SP202410319)号,所检老姜 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农产品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食品自查自纠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加大对供货商的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对长期供货商必须签订供销合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