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公告株天市监(企)撤听告字〔2024〕第4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
听证告知书公告
株天市监(企)撤听告字〔2024〕第4号
株洲春百贸易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李倩茹(居民身份证号码:******************)向我局反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要求撤销2016年4月11日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公司。2024年2月28日,我局决定受理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11日使用李倩茹身份信息在原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分局(现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公司登记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其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李倩茹身份信息为虚假材料。2024年4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未发现其在登记场所进行经营活动及公司招牌,也无法取得联系。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公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又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2023年7月25日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以上事实,有举报人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执法人员对登记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的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4月11日株洲春百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株洲春百贸易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嵩山路188号
联系人:王在祥 联系电话:22869760
特此告知。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