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40 号

发布时间:2024-04-25 08:50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40

 

湖南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白雪菲)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未申请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以来,我局收到多起投诉和信访件,反映你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培训虚假宣传。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华苑小区9栋109、211号进行检查,发现你未在此处经营,通过你预留在我局登记系统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你法定代表人白某。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在株洲市天元区政府网站并向你法定代表人白某的身份证地址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天市监责通字〔2024〕7-1号),责令你在2024年1月15日前办理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手续,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你仍未办理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手续。2024年1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对你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设立登记时间为2018年6月4日,登记类型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华苑小区9栋109、211号。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华苑小区物业负责人李某对该小区9栋109、211号进行现场核查,该处为9号门面,为一糕点店,实际经营者为王义军,已办理天元区炎帝广场爵妙欧香西饼屋的个体营业执照,未见你在此处经营。

另查明,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联系该处房东姜某,其说明早已和你已停止合作关系,你也未在此处实际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在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华苑小区9栋109、211号(9号门面)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计四页),该笔录证实了:1、现场为天元区炎帝广场爵妙欧香西饼屋经营场所;2、现场未见你在此经营;3、华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在你处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计三页),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华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证据三: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注册登记资料中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计一页)、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实你登记住所的证明材料。

证据四:2024年1月2 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计一页),证实你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4年1月2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天市监责通字﹝2024﹞7-1号),证实我局要求你在2024年1月15日前办理公司住所变更手续的情况。

证据六:2024年1月2日,我局在天元区政府网站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天市监责通字﹝2024﹞7-1号)予以公示的网页截图一份(计二页),证实我局已将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

证据七:2024年1月2日,EMS案件移送函(株天市监案移字〔2023〕7-19号)(计一页),证实我局已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天市监责通字﹝2024﹞7-1号)邮寄送达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计一页),证实你在限定期限后仍未办理登记住所变更手续的事实。

你公司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未申请变更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始终无法联系,经与投诉举报人沟通,你公司在网络平台以网络培训为名,实施虚假宣传,并拒不处理有关投诉人的投诉诉求,投诉人因此产生信访事项,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你公司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关法律法规及《基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五)其他社会影响大、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的规定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违法行为:市场主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  ﹝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可要求举行听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未对证据发表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肖霖、梁华     联系电话:0731-22883770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4 月 15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