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株天市监撤登字〔2024〕4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株天市监撤登字〔2024〕4号
当事人:株洲春百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L3NTX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倩茹
成立时间:2016年4月11日
登记住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五一新村1栋118号
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李倩茹(居民身份证号码:******************)向我局反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要求撤销2016年4月11日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公司。2024年2月28日,我局决定受理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11日使用李倩茹身份信息在原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分局(现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公司登记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其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李倩茹身份信息为虚假材料。2024年4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未发现其在登记场所进行经营活动及公司招牌,也无法取得联系。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公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又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2023年7月25日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由株洲市天元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的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复制件一套(共10页),证明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原始资料;
证据二:2024年 4月2日株洲市天元区监督管理局嵩山市监所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实地核查情况(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也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三:2024年2月26日李倩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共1页)、申请书(共1页),证明李倩茹非本人或授权他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以及反映李倩茹身份信息被当事人冒用情况;
证据四:2024年2月26日李倩茹提交承诺书一份(共1页),证明李倩茹就举报事项的真实性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2019]128号)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门户网(http://hn.gsxt.gov.cn/)进行了公示并抄告公安、税务、金融、人社等相关部门,在公示45天期限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异议。
本局已于2024年4月24日公告送达株天市监(企)撤登听告字〔2024〕4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了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6年4月11日的设立登记(备案)。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通过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ianyuan.gov.cn/)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2869709(监察室)
0731-22869757 (法规股)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