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天元处罚〔2024]40号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市监天元处罚〔2024]40号
当事人:湖南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雪菲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PLU177T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华苑小区9栋109、211号
注册资本:450万
成立日期:2018年6月4日
经营范围: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业活动的策划;文艺表演、体育、娱乐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文化艺术讲座活动的组织策划;项目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婚庆礼仪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舞台表演艺术指导、安全保护、美工、道具、化妆服务;多媒体、展台的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以来,我局收到多起投诉和信访件,反映当事人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培训虚假宣传。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华苑小区9栋109、211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此处经营,通过当事人预留在我局登记系统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白某。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在株洲市天元区政府网站并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白某的身份证地址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天市监责通字〔2024〕7-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月15日前办理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手续,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办理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手续。2024年1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时间为2018年6月4日,登记类型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华苑小区9栋109、211号。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华苑小区物业负责人李某对该小区9栋109、211号进行现场核查,该处为9号门面,为一糕点店,实际经营者为王义军,已办理天元区炎帝广场爵妙欧香西饼屋的个体营业执照,未见当事人在此处经营。
另查明,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联系该处房东姜某,其说明早已和当事人已停止合作关系,当事人也未在此处实际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在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华苑小区9栋109、211号(9号门面)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计四页),该笔录证实了:1、现场为天元区炎帝广场爵妙欧香西饼屋经营场所;2、现场未见当事人在此经营;3、华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计三页),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华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
证据三: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注册登记资料中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计一页)、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实当事人登记住所的证明材料。
证据四:2024年1月2 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计一页),证实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4年1月2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天市监责通字﹝2024﹞7-1号),证实我局要求当事人在2024年1月15日前办理公司住所变更手续的情况。
证据六:2024年1月2日,我局在天元区政府网站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天市监责通字﹝2024﹞7-1号)予以公示的网页截图一份(计二页),证实我局已将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
证据七:2024年1月2日,EMS案件移送函(株天市监案移字〔2023〕7-19号)(计一页),证实我局已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天市监责通字﹝2024﹞7-1号)邮寄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计一页),证实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后仍未办理登记住所变更手续的事实。
经审查,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2024年4月15日,本局通过公告和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天元罚告字〔2024〕40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及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未申请变更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以下账号中(1.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43001502062050004457 开户行:建设银行城南支行;2.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 开户行:工商银行黄河路支行;3.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19901040005917 开户行:农业银行营业部;4. 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609357366288 开户行:中国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到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缴纳罚款,任选以上一种方式缴款完成后可自行在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打印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联系人 :肖霖、梁华 电话:0731-22869728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2869757(法规科)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