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18号)

发布时间:2024-05-17 10:52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18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S24030219001

产品名称:小米椒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9,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亿万佳蔬菜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800号粟雨城香山美境23栋10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3月12日,我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S24030219001)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小米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9,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86元;

2、罚款10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