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20号)

发布时间:2024-06-05 11:08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2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4101041

产品名称:辣小米(盐渍菜)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为0.149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惠尔乐商行

经营者地址:天元区长江北路耀华大厦3号楼1层105-115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辣小米(盐渍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3月27日,我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辣小米(盐渍菜)”(№:SP2024101041)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3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辣小米(盐渍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为0.149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万元罚款。”的情形,本局现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05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