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4年26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15:32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2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S24030548015、No:FS24030548017

产品名称:红杭椒、红泡椒

问题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红杭椒: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6mg/kg;红泡椒: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97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4年3月13日

经营者名称:湖南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建设分公司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黄山路1718号建设家园5栋104.105.106门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交该店,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嘉雨路508号碧桂园时代广场第1栋8层824.825.826.827.-683号的长沙安农蔬菜批发有限公司采购的(红杭椒、红泡椒)在店内销售。2024年3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螺丝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31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FS24030548015、No:FS24030548017),报告显示被抽检(红杭椒、红泡椒)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红杭椒: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6mg/kg;红泡椒: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97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4年4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FS24030548015、No:FS2403054801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另查明,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红杭椒、红泡椒)已销售完毕,涉案批次红杭椒一共采购配送3.7公斤,进货价格7元/公斤,销售价格13.98元/公斤,货值51.73元;红泡椒一共采购配送5公斤,进货价格5元/公斤,销售价格7.98元/公斤,货值39.8元,两种农产品总共货值91.53,违法所得91.53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已核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供货来源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被检红杭椒、红泡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红杭椒: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6mg/kg;红泡椒: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97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1.53元;

2、罚款2000元。

合计罚没金额2091.53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